环保批文办理及咨询、环评及环保验收办理、环保治理设备的研发和销售、环保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售后为一体的综合性环保企业!
一站式环保管家综合服务商

专业提供环境监测设备销售、安装、方案售后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全国服务热线

0769-28639916 180-2528-0886
4环境评价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评价
2020年度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综合整治工作规范指引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工作部署,从 源头削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规范企业污染治理行为, 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绿色化水平提升,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 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粤府〔2018〕128号)和东莞市蓝 天保卫战2020年度工作部署﹐并结合前期下发的《关于开展2020 年度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特制定验收工作指引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二、整治内容

( 一)核查清理淘汰。对环保手续不齐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查处,基本完成清 理淘汰环保手续不齐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 二)立足源头改造。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其 中底漆、中漆必须完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禁止使用高挥发 性涂料,面漆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涂料中vOCs含量限 值参照执行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

(三)强化废气收集。全面强化喷涂作业各工艺环节的废气 收集工作。喷涂、流平、烘干等维修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中进 行,调漆、清洗喷枪等涉VOCs排放的操作应设置密闭空间或设 备,采用车间环境负压、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方式收集 VOCs 废气并导入净化设施处理,严控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

(四)完善末端治理。要求必须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 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 VOCs功能的污染防治设施,新建、改 建、扩建机动车维修项目治理技术应采用两级或多级串联治理技 术,不建议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鼓励采用 催化燃烧、蓄热焚烧、生物法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的技术。对 全面开展低VOCs含量涂料改造的(底、中、面漆全部使用低 voCs含量涂料),在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及确保污 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末端治理设施要求,配 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即可。

(五)推广共享车间。推广建设汽修钣喷共享车间。鼓励有 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与钣喷共享车间开展业务协作,促进 行业喷涂作业集中式、节约化、环保型发展。

(六)加强执法监管。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对 监管中发现存在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无 VOCs净化设施、闲 置污染处理设施等违法违规企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整治方式

(一)一类企业( GB/T16739.1-2014,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一类汽修企业,底漆、中漆、面漆必 须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一类企 业(擅自改扩建,增加喷漆房、喷枪、油漆使用量等),在全面 进行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的前提下,按照相关环保管理程序要 求,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环保审批,完善环保手续,若无法实现低. VOCs含量涂料全面替代,则建议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相关设施。

2.全面完成源头改造。

3.强化过程控制,严控废气无组织排放。

4.全面提升末端治理设施水平。按整治内容要求落实污染. 防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一类汽修企业,治理技术应采用两 级或多级串联治理技术,原则上不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低 效治理技术,鼓励采用催化燃烧、蓄热焚烧、生物法等污染物去 除效率较高的技术。对全面开展低VOCs含量涂料改造的(底、 中、面漆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 常监管力度及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末 端治理设施要求,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即可。对于原有审批并办 理环保验收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治理设施的一类企业加强日 常监管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并提交第三方检测. 报告。对于原有审批并办理环保验收的仅采用单级治理设施的一 类企业,应采用鼓励技术进行治理设施提升。

(二)二类企业( GB/T16739.1-2014,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二类汽修企业,底漆、中漆、面漆必 须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二类企 业(擅自改扩建,增加喷漆房、喷枪、油漆使用量等),应自行 拆除未批先建相关设施。

2.全面完成源头改造。

3.强化过程控制,严控废气无组织排放。

4.提升末端治理设施水平。按整治内容要求落实污染防治 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二类汽修企业,治理技术应采用两级或 多级串联治理技术,原则上不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低效治 理技术,鼓励采用催化燃烧、蓄热焚烧、生物法等污染物去除效 率较高的技术。对全面开展低VOCs含量涂料改造的(底、中、 面漆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 管力度及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末端治 理设施要求,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即可。对于原有审批并办理环 保验收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治理设施的二类企业加强日常监 管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并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 对于原有审批并办理环保验收的仅采用单级治理设施的二类企 业,应采用鼓励技术进行治理设施提升。

(三)三类企业( GB/T16739.1-2014,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 维修业户)要求

1.原则上不鼓励新建、扩建从事喷涂作业的三类汽修企业, 对于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改建项目,底漆、中漆、面漆必须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三类企业 (擅自改扩建,增加喷漆房、喷枪、油漆使用量等),应自行拆 除未批先建相关设施,并办理登记备案。

2.全面完成源头改造。

3.强化过程控制,严控废气无组织排放。严查三类企业露 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无VOCs净化设施、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等 违法违规企业。

4.提升末端治理设施水平。按整治内容要求落实污染防治 设施,改建三类汽修企业,治理技术应采用两级或多级串联治理 技术,原则上不使用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鼓励 采用催化燃烧、蓄热焚烧、生物法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的技术。 对全面开展低VOCs含量涂料改造的(底、中、面漆全部使用低 VOCs含量涂料),在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及确保污. 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末端治理设施要求,配 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即可。对于原有审批并办理环保验收的等离 子、光催化氧化等治理设施的三类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确保 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并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对于原有审 批并办理环保验收的仅采用单级治理设施的三类企业,应采用鼓 励技术进行治理设施提升。

5. 鼓励推广钣喷共享车间。引导三类企业与钣喷共享车间 开展业务协作,合理经营,资源共享。

四、验收要求

1.对于未批先建汽修企业由各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笔录提交执法科进入立案,由执法科按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程 序的企业;退出经营的企业;申报时拟建喷涂作业但实际未建设 或建设但未投入使用并予以拆除的企业;整治过程对喷涂作业设 施予以拆除的企业,均视为完成整治。

2.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改造工作后,须及时告知属地生态 环境分局,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低VOCs含量涂料检测报告(分 别提供底漆、中漆、面漆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涂料MSDS . SGS、成分检测等,建议由油漆供应商提供);涂料购买票据; 活性炭、过滤棉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耗材的购买票据; VOCs 治理设施监测报告(包括废气进出口均需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现场照片(过程控制设施、末端治理设施、排污口等)。

3.由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结合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 检测机构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抽查监测,委托第三方 技术机构对各辖区整治工作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相关工作、证明 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QQ咨询

电话

服务热线

18025280886/邹小姐

微信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手机站

二维码

手机站

公众号

二维码

公众号